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王**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西平县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1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王**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王**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王**撤回上诉,双方均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上诉人李**、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