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许昌**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2008)许县民二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赵**及委托代理人程**、被上诉人赵**的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2008)许县民二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20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