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许昌**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赵**、巩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许昌**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2008)许县民二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赵**及委托代理人程**、被上诉人赵**的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2008)许县民二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20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