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昌市魏都区七里店办事处崔**社区三组诉被告刘**、刘**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昌市魏都区七里店办事处崔**社区三组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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