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张**、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1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38元,减半收取1369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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