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李*与虞城县**务有限公司、杨**、杨**、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李*诉被告**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大公司)、杨**、杨**、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李*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李*以被告金大公司涉嫌犯罪为由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依法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李**、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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