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李*诉被告**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大公司)、杨**、杨**、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李*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李*以被告金大公司涉嫌犯罪为由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依法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李**、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