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虞城县邮政物流局诉被告马**、马学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虞城县邮政物流局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虞城县邮政物流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虞城县邮政物流局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被告人甄**盗窃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谷**与胡**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汤**与汤立志、侯**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与席作营、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与石**、葛**、葛**、许**补偿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虞城**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李*与虞城县**务有限公司、杨**、杨**、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林**、杨**、魏**、黄**、吴**、曹**非法经营、销售假药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李**与虞城**局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