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李**与被告虞城县谷熟镇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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