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中国邮政储**县温泉路支行、中国邮**有限公司温县支行储蓄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温县温泉路支行、中国邮**有限公司温县支行储蓄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县人民法院(2014)温民二初字第00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6月8日、2015年8月25日两次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姬智,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侯**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储蓄合同纠纷。从被上诉人提供的银行流水明细可以出,张**2008年9月18日在被上诉人处存款5万元,该款一直延续到2012年2月份。期间,张**存存取取。在2009年1月18日取款50763元,并于当天又存进5万元,于2010年1月21日取出51126.5元。并与当日又存进5万元,于2011年1月21日取出51125元。后张**于同日将5万元分3万元和2万元两笔存入被上诉人处,3万元定期一年,于2012年2月8日取出,2万元用于购买国寿红盈两全保险(分红型)。因该5万元是否张**取走,双方发生争执。原审依据张**的申请仅鉴定了2009年1月18日、2010年1月21日、2011年1月21日张**的取款签字,但之后的取款签字是否张**的签字,张**提出异议,并书面申请鉴定。最后该5万元是否张**取走,只有通过技术鉴定,才能予以查清。综上,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温县人民法院(2014)温民二初字第0013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温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