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王**、李**与被上诉人**温县支行、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李**与被上诉人**温县支行、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上诉人**温县支行于2010年7月7日向温**法院提起诉讼。温**法院于2010年12月18日作出(2010)温民商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上诉人王**、李**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2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李**,被上诉人**温县支行的委托代理人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郝**未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温县人民法院(2010)温民商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温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