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温**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温**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温县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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