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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温**限公司与被告阳光财**作中心支公司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温**限公司与被告阳光财**作中心支公司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温**限公司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温**限公司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温**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温**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68元,减半收取1284元,由原告温**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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