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县磊**限公司诉被告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温县磊**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元,减半收取114元,由原告温县磊**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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