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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温县支行诉被告任晨滔、郑**、李*、武**、闫狗柱、侯麦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温县支行诉被告任晨滔、郑**、李*、武**、闫狗柱、侯麦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温县支行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温县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温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中国**有限公司温县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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