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谢**与被告中华**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谢**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下称联合公司)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谢**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联合公司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形不成财产保险合同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谢**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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