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与被告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百元,减半收取一百元,由原告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丁**、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再审申请人万**因与被申请人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段**与李**民间借贷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蔡**与被告牛小见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王**、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仓国永与贾**、贾**、贾玉建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王**、郑州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牟县青**街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组、中牟县青**街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组与古建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朱**、赵**、赵**、赵**与被告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龙港办事处树头村一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