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仓国永与被告贾**、贾**、贾玉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仓国永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仓国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仓国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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