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王**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

审理经过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3]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向本院提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冀向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及其辩护人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元月份以来,被告人王*从徐**(另案处理)处购买网站源程序,租用境外服务器,开办网址“http://www.42gan.com,http://www.88sss.info,http://www.993hd.com”等的淫秽网站,并在其所开办的网站上发布广告进行牟利。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辩称其所开办的网站淫秽照片不足二百张,没有淫秽视频。

一审答辩情况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西平县公安局淫秽物品鉴定书鉴定程序违法,且系单一证据,不应作为定案的根据;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并当庭自愿认罪,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元月份以来,被告人王*从徐**(另案处理)处购买网站源程序,租用境外服务器,开办网址“http://www.42gan.com,http://www.88sss.info,http://www.993hd.com”等网站,传播淫秽视频57部和淫秽图片2000张,并通过开办的网站发布广告牟利22953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供述:2013年春节前后,他在网上认识一个网名叫“飞哥”(昵称“霸气小青年”)的网友,他先从“飞哥”处买源程序,又买域名、ip和租用vps虚拟空间,通过网盘把源程序上传租用的vps上面,把域名绑定ip上,后解析到他租用的vps上,通过域名就可以访问网站。他直接登陆网站后台,点击网站一键采集,采集黄色淫秽电影和图片,资源站每天更新色情电影和色情图片采集到网站上。

他搭建的两批共十一个网站都是从2013年元份开始的,第一批申请五个域名,三月份他申请第二批六个域名,分别是www.42gan.com,www.33xxx.info,www.88sss.info,www.52gan.com,www.thd77.com。三月份的第二批域名分别是:www.882sss.com,www.882se.com,www.993sss.com,www.881av.com,www.991av.com,www.993hd.com。网站均事故视频网站,里面的图片很诱惑,需要做广告的就和他用邮件或者QQ联系,他们谈好价钱后,他就把广告放到网站页面上,有的是横幅形式,有的是对联形式,有的是弹窗形式。大部分都是通过他的工商银行银行卡给转的帐,有个别的是通过农行卡和支付宝转帐。

2、证人证言:证实王*曾经给他发过一个“www.42gan.com”的色情网站域名和后台流量统计的截图,网站上有淫秽视频,黄色图片。公安干警给他出示的网站截图就是王*给其发的网站,王*想让其在网站上做广告。

3、证人证言:证实王*2013年元月份开始在西平县宏基网吧登陆黄色网站进网站后台添加广告。

4、证人徐**证言:他的QQ号码昵称是“霸气小青年”,大概是2013年年前,海宝(QQ号码是2835000)找他买过建站源程序,他以80元的价格卖给了“海宝”一套马**程序。程序后台里面有一键采集功能,点击“一键采集”,就能按照采集规则自动采集淫秽视频和图片。

5、西平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移交物品文件清单:证实西平县公安局于2013年4月8日扣押王**、王*黑色台式电脑主机一台、TF卡一张、HTC手机一部、中**银行银行卡一张(尾号2632)、身份证四张(王*、吴**、李**、于**)、现金600元。

6、西平县公安局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证实王*的中国农业银行卡(6228482048047382673)2013年3月4日至2013年4月11日转入现金7150元;王*的中国工商银行卡(6222021715005742632)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4月8日转入现金27667.9元,合计34817.9元。

7、西平县第一条第(三)项、第二条之规定,8、被告人王*的支付宝及相关网络系统、犯罪工具照片:证实被告人王*开办网站的情况。

9、抓获证明:证实被告人王*于2013年4月8日在西平**网吧被西平县公安局网监大队民警抓获。

10、西平县公安局淫秽物品鉴定书:西平县公安局网监大队将www.42gan.con网站的信息刻录成DVD光盘一张送西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鉴定,经西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于2013年3月29日鉴定,该DVD为淫秽物品。

11、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执行通知书回执:证实王*因在色情网站www.42gan.con传播淫秽信息于2013年4月8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

12、西平县公安局淫秽物品鉴定书及收管通知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西平县公安局网警大队将被告人王*在互联网上经营管理的www.42gan.con等网站传播淫秽视频和图片信息予以固定,并刻录成12张DVD光盘,送西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鉴定,12光盘固定57部视频和2000张图片,经鉴定均属于淫秽物品。西平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于2013年4月17日将12张光盘收管,并将该鉴定意见通知被告人王*。

13、电子物证检验报告:证实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送检的被告人王*的黑色台式电脑主机(检材A)、神州优雅HP500笔记本电脑、金**2GBU盘、白色移动硬盘、128MTF卡,带qaaq黑色读卡器(检材E)、金**16GTF卡,带SD卡托进行鉴定,在检材A、E中,保存有网站www.42gan.com、www.77sss.info、www.888sss.info、www.33xxx.info的源码备份文件;同时检测出网站thd77.com、77sss.info、88sss.info的logo文件,在检材A中有最新网站广告价格.txt,内容为记录的网站的网址、访问量、广告收费价格信息。该鉴定共提取文件14个,均与王*开办的淫秽网站有关。

14、光盘四张:证实公安机关的取证过程及网站的相关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判处应予支持。辩护人提出的西平县公安局淫秽物品鉴定书(西公鉴字【2013】(002))不能作为定案根据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辩称传播淫秽图片不足200张的辩解理由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8日起至2016年4月7日止。下余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追缴违法所得22953元上交国库(已追缴5500元)。

三、扣押在案的黑色台式电脑主机一台、TF卡一张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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