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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与林**、吴**、广西壮族自**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司浦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翟**因与被上诉人林**、吴**、广西壮族自**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司)、中国人民**司浦北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翟**于2014年4月2日向郾**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林**、吴**、伟**司、人民**支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266341.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审法院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2014)郾民初字第00636号民事判决。翟**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翟**的委托代理人芮**,被上诉人人民**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林**、吴**、伟**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4)郾民初字第0063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30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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