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代俊华诉被告孙**、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孙**、王**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对孙**、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代**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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