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李**以双方协商达成协议为由,于2016年1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其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18元,减半收取1509元,由上诉人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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