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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贾某某依法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7年1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随后双方按照农村习俗举办了结婚典礼仪式。2010年10月13日,原被告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5月5日生育女孩贾**,现随原告生活,2010年10月5日生育男孩贾**,现随被告生活。由于原被告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被告不务正业、无所事事,且还与其他女人有不正当关系,多次无端殴打原告。现原被告已经分居一年,原告深感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由原告抚养,男孩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

被告辩称

被告贾某某未答辩。

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证明原被告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2、原被告之间的聊天记录一份,对方号码为被告手机号,证明被告于其他女性有不正当关系,被告也保证以后不做对不起原告的事,且被告认可其出轨行为。3、证人胡*证言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感情不和,并且原告有出轨行为,被告经常殴打原告。4、证人李某某证言一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和。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随后双方按照农村习俗举办了结婚典礼仪式。2010年10月13日,原被告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5月5日生育女孩贾**,现随原告生活,2010年10月5日生育男孩贾**,现随被告生活。另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元月份分居至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婚后感情尚可,且生育了一儿一女,双方应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原、被告婚后偶尔发生争执,但不至于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地步,庭审中原告也未提供证明二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的证据。只要今后双方多加强沟通,多给予对方宽容和谅解,夫妻感情还是能够和好的,故以不离婚为宜。案经调解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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