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与中国人民财产**司经济技术开发区营销服务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与被告中国人民财**司经济技术开发区营销服务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4日作出受理决定。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司经济技术开发区营销服务部现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原告起诉被告主体错误。

本院认为,原告赵**起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司经济技术开发区营销服务部主体有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焦作**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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