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某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崔**、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案件进行了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12月3日登记结婚,2010年3月7日生女儿王某某。由于婚前双方了解不深,婚后双方经常因为被告的个人欺骗行为及作风问题而吵闹,夫妻感情受到极大影响,被告对家庭缺乏责任感,疏于照顾妻子,基于上述事实,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确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王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相识,于2009年12月3日在漯河市召陵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原告称婚后于2010年3月7日生女儿王*某,女儿一直跟随原告及原告母亲生活,被告王*不尽抚养义务。原告称于2013年7月15日购买漯河市衡山路南段中润凤凰城小区14幢1单元1层102号的房屋一套,原告称该房屋办理了15年的按揭贷款,首付了约120000元,首付款中原告称其母亲出了80000元、原告用了自己的10000元公积金,其余是借其他亲戚的,从2013年11月开始还房贷,每月还贷大约1400元,至今原告单独还房贷约30000余元。

庭审时,原告母亲张**及王*某、王*的邻居宋**出庭作证,张**称原、被告的女儿王*某一出生便由张**照顾,王*没有出过抚养费,原、被告于2014年春节就已分居,买房子张**出了80000元。宋**称自己是王*某在凤凰城小区的邻居,已经两年多没见过王*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后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女儿,应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单凭原告陈述及证人张大认、宋**的证言不能足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了一个完整的家庭,也给双方女儿一个良好的成长空间,原、被应加强沟通,互谅互让。综合以上,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王*某与被告王*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