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焦作市**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交纳为21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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