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付书现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4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潘**、潘**等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郝**与郑**、沙**、蔡**、郑**、郑**为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周**、冯**为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石**、王**、陈**与河南**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唐**税局)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高松景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通海**有限公司与唐河**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蔡**与李**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唐河县天**有限公司与南阳小康**有限公司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郑**与王*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李**与唐河**限公司和周**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