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石**、王**、陈**与被上诉**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唐**税局)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唐河县人民法院(2014)唐*一初字第1591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石**、王**、陈**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被上诉人唐**税局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唐河县人民法院(2014)唐*一初字第159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唐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10元,退还给上诉人陈*、石**、王**、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