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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济源**办事处白**委会第一居民组因与被上诉人燕**、原审第三人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济源**办事处白**委会第一居民组因与被上诉人燕**、原审第三人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5)济*一初字第15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济源**办事处白**委会第一居民组的代表人燕**及委托代理人党俊*、史**,被上诉人燕**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原审第三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5)济*一初字第15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道办事处白**委会第一居民组预交,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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