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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济源宏**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济源宏**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济源宏**有限公司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5)济*一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济源宏**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济源宏**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济源宏**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济**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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