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号召与被告康**、李**、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提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号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号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李**与刘**,原审被告康**、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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