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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龚**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龚**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高全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龚**诉称,2009年5月1日,被告张**从原告龚**处借走现金6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6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张**缺席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1日,被告张**借原告龚**现金60000元,张**给龚**打借条一张,内容为“欠条,我欠丽*六万元整,张**,2009年五月1号”,后经龚**多次催要,张**至今未偿还。

上述事实,有书证、当事人陈述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原告龚**主张被告张**借其现金60000元未偿还、要求被告偿还,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了被告所打借据予以证实,原告提出的证据足以证明自己的事实主张,故对其主张予以支持,被告应偿还借款60000元。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张**偿还原告龚**借款6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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