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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国网河南**电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巩**、巩**、巩**、原审被告洪**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国网河南**电公司(原临颍**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巩**、巩**、巩**、原审被告洪**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临颍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北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国网河南**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全民、孟**,被上诉人巩**及其与王**、巩**、巩**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吴红旗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洪**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北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国网河南**电公司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72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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