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三门峡**有限公司与中建七**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门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七局第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对管辖权达成了新的约定,故原告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三门**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三门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226元(原告已预交),原告承担2000元,剩余42226元退回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