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诉被告霍*离婚纠纷一案中,薛*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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