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诉被告三门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薛**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43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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