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曲**因与义马煤**限公司、茹*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县人民法院(2015)陕民初字第1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曲**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曲**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曲**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上诉人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