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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水*与被告马*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水*与被告马*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水*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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