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姚中原诉被告济源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姚中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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