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史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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