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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民权县城关豪瑞建筑机械租赁服务部、董**、、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民权县城关豪瑞建筑机械租赁服务部、董**、、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权县城关豪瑞建筑机械租赁服务部于2014年11月19日向民**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张**、董**、、韩**返还租赁物,并给付租赁费130943.20元,违约金30000元。民**民法院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2014)民民初字第01798号民事判决,张**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2015年6月16日本院立案受理。后上诉人张**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自愿撤回上诉,处分诉权,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520元减半收取1760元,由上诉人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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