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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胡**与被上诉人民权县**服务公司、民权县供电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与被上诉人民权县**服务公司、民权县供电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2014)民民初字第835-1号民事裁定。胡**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诉讼事实为:民权县公安局于2014年7月8日对民权县**务公司原经理宋**涉嫌职务侵占罪受案侦查,原审以涉案借贷纠纷与宋**涉嫌的职务侵占罪有关联,该刑事案件尚未侦查终结为由裁定驳回胡**的起诉,将本案移送民权县公安局处理。原审裁定作出并送达后,民权县公安局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民公(经)不立字(2016)1号不予立案通知书,以控告的宋**职务侵占案没有犯罪事实为由,决定不予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裁定所依据的事由业已消失,民权县人民法院应对胡**与民权县**务公司、民权县供电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入实体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民权县人民法院(2014)民民初字第835-1号民事裁定;

指令民权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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