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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潘**与被告永城市光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与被告永城市光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永城市光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潘**提出的撤回对永城市光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对被告永城市光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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