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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王**、郭**与被申请人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再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郭**因与被申请人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商民三终字第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王**、郭**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结果错误。一审法官接受杨**的吃请,徇私枉法。原审中杨**提交的证人证言均系伪证,不应被采信。申请人将百荷塘墓地的土建工程发包给案外人杨**,杨**雇佣杨**进行电力安装,申请人与杨**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依法不应承担杨**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要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进入再审。

在再审审查过程中,申请人王**、郭**向本院提交了其委托代理人对张**、梁**的调查笔录,证明被申请人杨**与杨**之间是雇佣关系,申请人不应承担雇主的赔偿责任。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杨**经质证认为,证人张**、梁**未出庭作证,证言内容不客观真实,且不属于新证据,不应被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人张**、梁家胜证言不属于再审新证据,且证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郭**没有提供原一审法官接受吃请,徇私枉法的证据,对此项申请再审理由不予支持。原一审中被申请人杨**提交的对证人杨**、王**、杨**的调查笔录,能相互印证证明二申请人在建设民权县孙六镇百荷塘基地时,经杨**介绍,由杨**为二申请人架设电线线路,劳动报酬为每日150元,由二申请人支付给杨**的事实,故杨**与王**、郭**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审依据责任划分原则判令二申请人承担80%的民事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王**、郭**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王**、郭**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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