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2014年5月27日11时30分许,被申请人薛某某驾驶鲁B39P88号小型轿车沿程庄至胡集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到胡集十字街西侧20米处时与由北向南横过公路的申请人葛**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申请人葛**受伤。申请人葛**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薛某某驾驶的鲁B39P88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葛*甲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薛某某驾驶的鲁B39P88号小型轿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薛某某驾驶的鲁B39P88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