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诉人信阳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司)因与被申诉人信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司)及一审第三人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政府、信阳市**道办事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已生效的信阳**民法院(2011)信中法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2014)豫法立*申字第000208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信阳**民法院(2011)信中法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信阳**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