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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与襄城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贾**因与被上诉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建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2015)襄民初字第26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裁定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应先行经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现原告未就双方的纠纷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人民法院不应予以受理。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退回原告贾**。

一审原告诉称

上诉人贾**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称,上诉人起诉的事项已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天地建材公司答辩称,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本案没有经过仲裁处理,原审裁定驳回起诉正确,请求维持原审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贾**就本案劳动争议纠纷向襄城县**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襄城县**委员会经审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结合上述事实,能够认定本案已经仲裁前置程序。上诉人贾**的起诉符合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条件,原审裁定驳回起诉错误,应予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2015)襄民初字第2600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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