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蒋**、汪**等与国网河南**电公司、襄城县**民委员会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蒋**、汪**、蒋**、蒋美歌与国网河南**电公司、襄城县**民委员会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汪**、蒋**、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60元,减半收取3080元,由原告蒋**、汪**、蒋**、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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