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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与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米*与被告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米*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320元,减半收取8160元,由原告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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