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米*与被告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米*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320元,减半收取8160元,由原告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被告人李**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丁**与襄城**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冯*与被告李*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某诉被告冀某某、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孙某某、庞某某、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贾**与襄城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蒋**、汪**等与国网河南**电公司、襄城县**民委员会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魏**与宁**、张**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王**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