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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与朱**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田**与被告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当天予以受理,由审判员刘**独任审理,于2015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曹**及被告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田*倩诉称:2014年9月份,原告分期付款购买奥迪Q5轿车一辆,由原告按月支付银行贷款。2015年2月13日,经协商原告将车转让给被告,约定转让价47万元,尚欠贷款268000元,并约定由被告偿还贷款。被告偿还部分贷款后,2015年11月中止向银行还款,造成违约。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机动车转让协议;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轿车或折价47万元返还;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9.4万元并承担银行逾期利息、滞纳金、年费及律师代理费3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朱**辩称:同意返还原物,但是原告要求支付银行违约金等费用,我不承担,因为这辆车是原告借我的钱购买的,原告一直没有偿还我这笔借款,这辆车购买的时候是原告的名字,不是我的名字,我又怕钱我落不住,我就起草了这份机动车辆转让协议。双方签署了这份合同,2015年8月份,我就和原告父亲商议这件事,想让原告父亲把这辆车要回来,但是原告父亲不要。中间我的这份协议又丢失找不到了,我多次向原告父亲田明亮要这份协议,为了把这辆车抵押,用于偿还买车时借别人的钱,田明亮一直没有给我发这份合同,造成债权人把这辆车给转押了。我不承担违约金等费用,我可以把这辆车返还给原告。

本院认为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主张,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得到支持,是否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证据有:1、2015年2月13日田硕*与朱**签订的机动车辆转让协议,证明转让的事实及价款并承担违约责任。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3、行车证,证明该车辆的所有人是原告,转让合同合法。4、5万元购买车款收条,原告父亲田**交给被告购车的事实。5、户口本,证明田**与原告的关系,田**曾用名田启声。6、信贷调查表一份,证明原告购车,分期付款的事实。7、告知函一份,证明按合同约定由被告支付银行贷款,由于被告未按期履行,存在违约的事实。8、等额还款名细表,证明原告分期还款8650元的事实。9、还款小票一份,证明自2015年10月30日,被告违约不再向银行还款,由原告还款的事实,银行卡号与明细表卡号系同一个人。

被告朱**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有:朱**与田**微信聊天记录七份。

被告朱**对原告证据无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供证据的异议是:该微信与本案无关,今天审理的是原告田**要求返还原物的诉讼,至于被告和原告父亲田明亮间的纠纷应由被告另立案起诉。

根据证据认定规则及原、被告质证意见,本院对上述证据认定如下: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确认具有证明力;被告提供证据显示的内容属于被告与原告父亲田明亮之间的纠纷,田明亮不是本案当事人,该纠纷可另案处理,确认该证据在本案中不具有证明力。

根据庭审笔录及上述具有证明力的证据,本院认定以下案件事实:2015年2月13日,原、被告签订《机动车辆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将其豫A号奥迪Q5轿车转让给被告,约定转让价47万元,尚欠贷款268000元,并约定由被告偿还贷款,如逾期还款,原告可解除合同,被告按照合同转让价的20%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偿还部分贷款后,2015年11月停止向银行还款。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原、被告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依法成立并生效,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约定被告逾期还款,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双方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被告偿还部分银行贷款后终止履行,双方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已经成就,故原告主张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本案合同双方约定了违约金的数额,被告中止还款属于违约行为,原告请求被告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9.4万元,应予支持。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承担银行逾期利息、滞纳金、年费及律师代理费3万元,未提供证据,被告不予认可,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田**与被告朱**签订的《机动车辆转让协议》;

二、被告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田**A号奥迪Q5轿车;

三、被告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田**违约金9.4万元;

四、驳回原告田**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9740元,减半收取4870元,由被告朱**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新乡**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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