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赵**、张**、刘**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保全费2020元均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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