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栗树平因与被上诉人辉县**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辉县市人民法院(2010)辉民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栗树平在二审期间提交了新的证据,该证据可能影响到本案关键事实的认定和判决结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辉县市人民法院(2010)辉民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辉县市人民法院重审。
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9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